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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哪些错误可免予追责?湖北多地有了明确说法
时间:2017-02-13   来源:云山鄂州    浏览:

党员干部监督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干得多错得多”竟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为官不为”的借口,“怕出错”也客观上成为一些官员想干事却不敢干的顾虑。


最近,湖北襄阳市襄城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冈市浠水县、恩施州等多地已经出台办法,或正在酝酿保护支持干部干事业积极性的措施,让干部敢想敢干。

       各地出台的意见或者办法名称不一,但都有一个关键词“容错纠错”,都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可以申请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况,以及处理办法。以襄阳市襄城区出台的《襄城区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规定了可以申请容错纠错的十种情形:


符合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但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破解发展要素保障瓶颈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如何判断是否符合申请容错纠错的情形?


     各地在《办法》中也规定了容错纠错的基本标准——“十个区别开来”。通过梳理发现,各地规定的“十个区别开来”大同小异,以黄冈市浠水县为例,“十个区别开来”包括:


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部署与故意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区别开来;


把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乱作为区别开来;


把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区别开来;


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区别开来;


把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的正当开支与违规消费、铺张浪费区别开来;


把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与和老板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区别开来;


把参与正常的经济活动与违规插手干预微观经济的行为区别开来;


把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当待遇与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区别开来;


把获得合法财产性收入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区别开来;


把受处分党员干部影响期满后主动作为、积极工作与期满后不思悔改、消极怠工、依然故我区别开来。


对于经过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都规定了处理办法。比如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等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在年度考核、评先表优中不作负面评价。襄城区还规定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等。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除了近期出台容错纠错办法的襄阳市襄城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冈市浠水县,正在酝酿的恩施州等地,去年以来已经有武穴、荆门、黄冈、洪山区、枝江市等多地已经开始实施类似规定。


作为荆门市建立容错减责免责机制的试点单位,荆门漳河新区详尽列举了应当区别对待的35种情形和按程序可以进行容错减责免责处理的7类问题,并积极探索试用容错减责免责实施细则。


比如:漳河新区建设环保局责任人程某某因部分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被诫勉谈话,考虑到其本人对养殖污染问题及时发现调查,按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排污沟进行拆除和封堵,及时消除了负面影响。新区对程某某同志在干部提拔任用的党风廉政审查环节中,免予一票否决。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能够解决干部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但同时,各地在《办法》中也强调,容错纠错免责必须讲原则、有底线,要把谋取私利的、明知故犯的、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甄别出来,坚决惩治借机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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