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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政:明年元旦起,上了信用“黑名单”,将四面楚歌
时间:2015-09-30 来源:网络 浏览:
人无信不立。如果企业失信了呢?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史上最严办法,就是要让“老赖”寸步难行。
那么,哪些属于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程度如何认定?又将受到哪些惩罚?赶紧来围观!
失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对于商务、政务以及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办法》分别作了界定↓↓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十四)商业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十五)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
(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七)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
(九)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仲裁、诉讼、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企业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等方式提请仲裁、公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权益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具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应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二)被处以较小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下行政处罚;(三)被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个月以内;(四)发生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五)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服务承诺;(六)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省节能和碳减排责任;(七)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
(八)因民事诉讼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过错并被判决承担部分或次要民事责任;(九)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6个月以内;(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内;
企业具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未通过各类法定专项或周期性检验,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未通过;
(二)被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暂扣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处罚;
(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发生较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六)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
(七)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被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至6个月;
(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
(九)因民事诉讼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过错并被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
(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
(十一)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6至12个月;
(十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公用事业缴费6至12个月;
企业具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法人资质、营业执照处罚;
(三)被处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没收全部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五)被认定存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通安全、危害交易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六)谎报、瞒报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八)被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6个月以上;(九)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或因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公告;(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被法院认定为参与虚假诉讼或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
(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服务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十四)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十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恶意骗保等保险欺诈行为;(十六)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相同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三)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荣誉称号;(四)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对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一)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三)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对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诫勉谈话。(一)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企业失信黑名单公示,公示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公示(或可查询)期限一致;
(三)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五)严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六)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七)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对失信企业而言,“改过”机会弥足珍贵。《办法》规定,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记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不再采取惩戒措施。但是,信用修复并不会去除平台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省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说,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不是要将失信者“一棒子打死”,不能搞“一刀切”或者“终身制”,而是要在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后给予其改过的机会。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解释于7月22日正式施行。根据新解释,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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